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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的貸款如何擔保

(1)企業之間的借貸可能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被認定無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壹條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企業不得辦理貸款或變相貸款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此類合同為無效合同。比如約定盈虧雙方以固定方式收回本息;實踐中,壹方同意投資企業,但無論企業是否盈利,本息都是固定的投資行為,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是無效的。(2)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後再轉貸,可能違反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貸款後,為謀取利益,將貸款高額轉貸,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貸款初衷,不僅貸款本身無效,還可能觸犯刑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3)企業和公民以借款為名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壹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企業與公民之間借貸行為的規定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了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壹)企業以借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的;(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三)企業以貸款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企業和公民以借貸為名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的,也將依法認定為無效。(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1。貸款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借款人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歸還貸款問題的批復》歸還貸款本金:“本金可以歸還的除外……”,貸款本金作為無效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借款人。《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後果也有詳細規定。合同無效的,應當返還原物或者資金。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2.收取貸款利息,並處以相應的罰款。逾期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支付逾期期間的雙倍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人逾期不還款如何處理的批復》:“……自雙方約定的還款日起至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本金之日止期間的利息,應予計收。……借款人未能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償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款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資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投資人取得或約定的利息予以追收,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取,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企業擅自舉借或變相舉借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按違法所得對出借人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企業違規放貸的規定,可對貸款人處以1倍至5倍的罰款。根據《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為非法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以並處利息收入0+5倍以下或者65+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貸方可能會失去擔保權益。在企業間借貸行為中,擔保因主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對出借人來說是壹種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因此,壹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作為附屬合同的擔保合同也將被認定無效。貸款人得不到或得到的擔保利息會大大降低,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貸款人會在壹定程度上失去收回本金的擔保。根據《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借入資金用於放貸牟利或者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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