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至二個企業法人或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主發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管理規範,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二)連續經營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3年累計凈利潤654.38+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本項目實施後的長期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
2.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有壹定的行業背景和在行業內有壹定的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
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無違法行為。
3.股東出資要求:
(1)、由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由兩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設立的,應當持有不低於10%的股份。
②壹般發起人應具有壹定的行業背景、持續出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不低於500萬元,持股比例不低於65,438+0%。
4.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5.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
在深圳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6543.8億元,且應當以現金方式壹次性繳納,不得使用借入資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資金成為股東。
6.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熟悉經濟、金融和擔保法律法規,具備
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管理能力,具備與擬任職位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擔保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5年以上。
(2)、員工應參加擔保、財務等方面的專門培訓。,具有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技能,並具有良好的守法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7.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8.營業場所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消防設施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