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直接向企業註冊地提出申請外,申請人還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請行政許可提交的格式文本,應當使用北京市創業誠信登記機構提供的申請書格式文本。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的詳細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和委托文件。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註冊代理機構的行政許可機關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相關申請文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件的簽名、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個體工商戶的設立壹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壹步:需要名字的個體承包人或個體商販,要提前註冊名字。
咨詢後,獲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準(變更)申請書》,準備相關材料;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設立個體工商戶時,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身份證明文件。其中,香港居民須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
(3)由司法部認可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的香港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身份證明(身份驗證文件)。
澳門居民須提交:
(1)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認證局出具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