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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性: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包括: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2.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約定的,根據法律和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與他人分享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並且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次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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