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5條規定:“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示願意按照要約的條款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以獲得和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願要約收購。《證券法》規定了強制要約收購,即收購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協議收購。它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私下協商股票的價格和數量,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取得和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3)其他合法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的收購將會不斷完善。這壹規定為新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留下了空間,但其他合法方式應包括通過行政劃撥或變更、執行法院裁決、贈與等方式進行收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
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每增加或者減少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兩天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