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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需要什麽條件?

法律分析:成立公司的條件如下:股東達到法定人數。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人數有限。合法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作為股東的資格。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沒有股東的出資,公司就無法成立。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體投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投資者同意,股東在章程上簽字蓋章。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應具備企業法人名稱的壹般規定外,還應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構成、組建和職權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的組織結構壹般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壹至二名監事和經理。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6條法人之設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予股東及其它投資者為目的者,為營利法人。

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第七十七條營利性法人已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性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80條營利事業法人應設置主管機關。

權力機關行使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選舉或更換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的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人員。

第81條營利事業法人應設置執行機構。

執行機關行使召開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營利性法人設有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法人職責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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