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6條法人之設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予股東及其它投資者為目的者,為營利法人。
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第七十七條營利性法人已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性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80條營利事業法人應設置主管機關。
權力機關行使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選舉或更換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的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人員。
第81條營利事業法人應設置執行機構。
執行機關行使召開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營利性法人設有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法人職責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