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全稱不能叫集團公司:集團名稱由四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集團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子公司(集團成員企業)可以標有集團名稱或簡稱;經集團管理機構同意,股份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使用企業集團的名稱或者簡稱。集團與公司的區別: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員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集團的章程是共同的行為準則。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業)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6543.8億元以上。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組建企業集團作為核心企業,但註冊資本應在6543.8+0億元以上。4.該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本公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企業集團最早的定義:關於企業集團的建立和定義最早的國家規範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企業集團建立和發展的意見》(1987 16二月)。該文件將企業組定義如下:
第壹,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其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的主要產品為主導,以壹個或幾個大中型骨幹企業和獨立的科研設計單位為主導,由下列具有內部經濟技術聯系的人員組成;它在某壹行業或某壹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具有較強的科研開發能力和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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