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壹種是專職董秘,壹種是兼職董秘,比如兼職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財務部負責人、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等。上市公司中,後者占大多數。
延伸信息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任命可以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但壹項行為需要由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分別擔任的,兼任董事和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員不得以雙重身份擔任。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董秘屬於上市公司的高管,壹般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參與決策,承擔相應的責任。2009年6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發布相關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和淘汰制度。該措施將於2010 1+0實施。上交所頒布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管理辦法》和深交所頒布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資格管理辦法》均要求,上市公司聘用的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應當通過資格考試,取得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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