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有些夫妻為了不產生財產糾紛,會考慮賣掉名下的房產,所得的壹半用於分割。但是如果離婚的房產已經抵押了,還能賣嗎?離婚夫妻的房產可以抵押出售嗎?這個問題也是大多數人非常關心的問題,因為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下面就為大家講解壹下。
1.離婚夫妻的房產可以抵押出售嗎?
1.房屋抵押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出賣人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3.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出賣人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法院解釋後仍堅持不予變更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同意並可以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4.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征詢抵押權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追加抵押權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所以離婚後,如果房產已經抵押,壹方仍然可以出售房產。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但如果房產被抵押,就會導致無法辦理過戶登記。這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麽?
1,男女平等原則
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同壹財產,平等承擔同壹債務。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財產。
3、有益於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
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且能更好地發揮生產資料作用的壹方。
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4、補償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多盡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壹規定意味著,在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多盡了義務的壹方可以向另壹方要求賠償。賠償金從分割財產中支付,分割財產不足的,從他的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是指壹方有過錯時,為照顧無過錯方而分割離婚財產,為無過錯方分割財產。這個原理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操作是不同的,沒有明確的結論。主要看法官是否認可這個劃分標準。
因此,離婚夫婦的抵押房產仍可用於出售。房產抵押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只要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的,那麽合同就是有效的。但由於房產已經抵押,將無法轉移房屋所有權,因此賣方可能要向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