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金融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投資基金”企業的籌建方案進行協商。2.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基金”字樣。
3.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字樣。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
4.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0億元;
5.單個投資人(股東)的出資(出資)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6.投資型企業的經營範圍除上述範圍外還可以批準:投資非證券業務;代理其他投資型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和擔保。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1.名稱可以註冊為北京*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 *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2.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3.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4.管理型企業的經營範圍可以批準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參與投資型企業的設立和管理。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和擔保。不要以公開的方式籌集資金。
5.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全部上市後,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受此限制。
咨詢階段的程序
1.申請人向市金融辦提交咨詢申請材料。申請人應向咨詢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咨詢
2.股東和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3.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4.法人身份證明;(以上材料壹式兩份)
2、市金融辦應在收到申請後2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咨詢申請,簽署同意意見,並向市工商局出具咨詢申請材料。申請人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咨詢程序終止。3.市工商局應在收到市金融辦出具的咨詢申請材料後2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人同意咨詢申請的,在簽署同意意見後,分別向市金融辦出具咨詢材料。同時通知申請人依照《公司法》或者《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名稱預先核準,進入“投資基金”企業登記程序。不同意申請的,應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將結果告知市金融辦,咨詢程序即行終止。
投資基金審批經理:159唐1027景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