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字樣。
3.除國務院決定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4.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5.基金型企業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繳足註冊資本。
6.基金公司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投資、投資管理、咨詢。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以公開的方式籌集資金;向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至少配備3名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