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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應該如何調查取證?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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