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下列單位和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國外發明專利的,可以向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申請資助:
(壹)我市黨政機關和在我市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具有我市常住戶口並在我市工作、學習的個人;
(三)在我市工作並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或《留學人員來深圳工作居住證》的個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讀的學生;
(5)在內地全日制高校就讀的深圳學生。
在深圳工作、學習並持有《深圳經濟特區勞務暫住證》和《深圳經濟特區非勞務暫住證》的其他人員,其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對我市經濟發展有重大意義的,也可按照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三條專利申請經費從市財政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使用範圍:
(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在國外申請發明專利;
(二)專利產品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