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3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的修改方式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則這樣的修改文本壹般不予接受。
然而,對於雖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但其內容與範圍滿足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的修改,只要經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並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這種修改就可以被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因而經此修改的申請文件可以接受。這樣處理有利於節約審查程序。但是,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即使修改的內容沒有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也不能被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動刪除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擴大了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
例如,申請人從獨立權利要求中主動刪除技術特征,或者主動刪除壹個相關的技術術語,或者主動刪除限定具體應用範圍的技術特征,即使該主動修改的內容沒有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只要修改導致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擴大,則這種修改不予接受。
(2)主動改變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導致擴大了請求保護的範圍。
例如,申請人主動將原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螺旋彈簧” 修改為“彈性部件”,盡管原說明書中記載了“彈性部件”這壹技術特征,但由於這種修改擴大了請求保護的範圍,因而不予接受。
又如,本章第5.2.3.2節(1) 的例1至例4中,即使這四種改變後的內容在原說明書中有記載,也不予接受,因為這樣的修改擴大了其請求保護的範圍。
(3)主動將僅在說明書中記載的與原來要求保護的主題缺乏單壹性的技術內容作為修改後權利要求的主題。
例如,壹件有關自行車新式把手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在說明書中不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還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車的車座等。經實質審查,權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備創造性。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作出主動修改,將權利要求限定為自行車車座。由於修改後的主題與原來要求保護的主題之間缺乏單壹性,這種修改不予接受。
(4)主動增加新的獨立權利要求,該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在原權利要求書中未出現過。
(5)主動增加新的從屬權利要求,該從屬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在原權利要求書中未出現過。
如果申請人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作出的,而是屬於上述不予接受的情況,則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不接受該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的修改文本。同時應當指出,到指定期限屆滿日為止,申請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或者出現其他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審查員將針對修改前的文本繼續審查,如作出授權或駁回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