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保藏管理中心有權從國內有關單位收集和獲取有價值的菌種。
(二)單位或者個人分離、培育或者引進具有壹定價值的菌種的,應當及時向相關保藏管理中心提交該菌種的復制培養物和詳細信息。只有被確認有保存價值的人才能進藏。
(3)以下菌種均為國家重要生物資源,均需要到相關中心辦理進藏手續。
1.申請專利的菌株;
2 .涉及科研成果的菌株上報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
3.新物種和新品系。第五條保存
(壹)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菌種必須有詳細的菌種歷史和相關實驗數據。
(2)各保藏管理中心應采取適當、可靠的方法保藏所負責的菌種,以避免菌種汙染或死亡。
(三)保藏管理中心應制定安全、嚴格的保管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
(四)保全管理中心應尊重申請保全的單位或個人的工作成果,並為* * * *作證,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得擅自傳播。第三章命名和編目第六條命名
委員會學術組負責分類命名、統壹翻譯等事宜,有關方面予以配合。第七條編目
(壹)菌種目錄是國家掌握生物資源的主要依據。因此,在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或修訂了以下目錄:
1.中國菌株目錄;
2.各保藏管理中心的菌種目錄;
3 .國家專利或保密菌株目錄;
4.其他菌株的必要目錄。
(二)保藏管理中心應將新采集的菌種於每年指定日期報委員會進行定期通報。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國菌株目錄》中所列菌株的菌株編號。第四章供應和交換第八條國內供應
(壹)各單位需要菌種時,必須出具公函,寫明菌種名稱、菌種編號、型號、數量和用途。各用戶在獲得有關保藏機構提供的菌種深入研究的結果時,應在結果報告中註明提供菌種的單位。
(2)凡國家允許郵寄的菌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密包裝。
(三)對人、動物、植物有感染性的病原微生物、產抗生素菌株和保密菌株,供應使用時應嚴格按照相應的管理措施執行。第九條國際交流
(壹)國內未保藏的菌種需要從國外進口時,單位要用中英文編制清單(包括名稱、種類、菌種號、所在國和保藏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壹式三份,經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準後,交有關保藏中心辦理。
(二)單位或個人從國外獲取或交換菌種時,應及時將該菌種或其培養物的副本連同資料壹起到相關保藏管理中心進行保藏。
(三)從國外引進高致病性且國內尚未發現的病原微生物藥物、動植物菌種,應當事先經主管部門批準。
(四)外國向我國索取菌種時,負責供應的單位應按國家科委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資源出口管理辦法》辦理。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十條對在菌種篩選、保藏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因菌種保藏管理不當造成危害或損失的,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必要的處罰。第六章附則第十壹條本條例經國家科委批準後生效。第十二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制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並報菌種保藏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