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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服務合同是什麽?

壹、根據《 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某 專利 商標 事務所作為受托人,其主要義務表現為: 1.受托人負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受托人的此項義務,即,“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專利代理合同 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訂立,因此,受托人應當壹絲不茍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想方設法完成委托事務。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這是受托人的首要義務。受托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變更委托人的指示時,法律規定應當經委托人同意。 2.受托人負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條規定了受托人的此項義務,即:“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負有向委托人報告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零壹條規定了受托人的此項義務,即:“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 委托合同 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依此規定,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根據委托人的請求,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作出指示。受托人在委托人 合同終止 時,也應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辦理經過和結果,並要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等。 4.受托人負有向委托人賠償損失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了受托人的此項義務,即:“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依此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需註意: (1)受托人承擔責任以過錯和存在損失為前提。存在損失,但受托人無過錯的,不必承擔責任;或受托人有過錯,但沒有造成損失的,也不必承擔責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承擔責任的原則為 過錯責任原則 ,這與 違約責任 的壹般原則,即嚴格責任不同。 (2)受托人責任的輕重因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有所區別。在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只要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而無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沒有報酬,因此,其承擔責任比有償委托合同要輕壹些。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壹般人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都能預見到,而受托人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致使損害後果發生的。 (3)受托人越權,造成損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委托合同中,雖然受托人的權限較大,但總有壹定的權限範圍。若受托人超越權限範圍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越權本身就是壹種過失。有人認為,若受托人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則即使越權,也可免於承擔賠償責任。此觀點是欠妥的。如果允許當事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為自己的越權行為辯解,那麽就沒有委托的必要,沒有設定權限範圍的必要了。更何況,受托人越權,就違背了誠信原則,使雙方的信賴受損。 二、簽約風險提示: 1.訂立專利代理合同時,委托人應當選擇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代理人,且代理同壹個 專利申請 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 2.合同應當明確申請的專利類型。我國 專利法 目前保護的專利類型分為 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和 外觀設計專利 。這三種 專利權 的權利範圍和性質不同,申請的程序和難易程度也不同。其中發明專利的保護程度最高、但是申請審批最為嚴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較為容易,但是權利內容則相對較少。所以委托人應當綜合考慮自己的技術創新程度和申請成本進行選擇。 3.專利申請程序較為復雜、歷時也比較長。所以委托人應當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對專利代理人的代理事項進行明確規定。因為授權範圍越寬,則專利代理人可以處置的關於委托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就越多,所以委托人在設定委托範圍的時候應當謹慎。 4.關於技術保密條款的設定。在 申請專利 的過程中,專利代理人要了解技術才能寫好專利申請的相關材料,在取得專利權之前,壹旦專利代理人將委托人的技術秘密泄漏出去,將嚴重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委托人在訂立專利代理合同的時候要以技術秘密條款的方式或者另外訂立技術秘密保護合同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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