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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重復是什麽?效力如何認定的?

我們在進行專利申請的時候可以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在專利與他人申請的重復了,但是這個重復到底是如何判斷的呢?通過本文我們介紹的專利重復是什麽,這樣妳就可以知道結果了。壹、發明專利重復授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新的技術方案,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新設計。因此,在發明、實用新型等技術方案與外觀設計之間很難出現重復專利。而發明專利既包括產品發明,也包括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則僅保護產品發明,由於它們二者保護的均屬於新的技術方案,因此,發明與實用新型之間可能會出現重復專利,容易落入同樣的發明創造的範圍。何謂同樣的發明創造?從形式上看,應當包括三種情況,即將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兩項以上的發明專利、申請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這三種情況在授權後,均屬同樣的發明創造被重復授予了專利權。從內容上看,同樣的發明創造應當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技術方案相同,而不是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名稱或者權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當然,技術內容或者技術方案相同,包括了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文字內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術方案相等同的情況。二、效力怎樣認定將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予專利權,後壹專利權肯定是不符合新穎性的。專利法規定不允許重復授權的依據是專利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於保護專利權的同時保護公眾利益。壹旦允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不同的時期授予兩項以上的專利權,或者說兩個相同的發明創造可以壹先壹後被授予專利權,無疑會延長對該技術方案的保護期,不僅違反了專利權具有法定時間性的限制,而且會損害公眾利益,不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轉化。至於在我國專利申請實踐中,專利局允許申請人將相同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壹項實用新型專利、壹項發明專利,在授權時再由申請人選擇放棄其中壹項的做法,也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樣的發明創造兩個以上專利權,而不是申請兩項以上專利權。專利權作為壹種私權,申請人從保護策略考慮,可以將同壹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但不能最終都被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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