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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上網都幹什麽?有哪些有趣的論壇?怎麽在百度貼吧裏找到好帖子?

顏孟秋訴訟《中國法制出版社》已勝訴!於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嶽民初字第01339號民事判決書。

壹審法院經過合議庭的多次討論和對證據依法嚴格審查、核實後,法院認為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在其編輯出版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壹書刊登的案例95(題為《顏達明夫婦訴長沙市規劃局、國土局、房產局侵犯其合法權益案》)的[案情摘要]和[提示與討論]部分中,基本摘錄了劉耀華撰寫的《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情形下——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壹文的[案情]和[評析]部分。由於該文已經本院壹審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劉耀華在〈時效〉壹文中所用的“利用職務之便”、“采用欺騙手段”、"偽造他人筆跡"等結論性的話語,構成了對顏孟秋的誹謗,侵害了顏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譽權。造成了顏孟秋在其相識或不相識的人群中的社會評價的貶損。被告作為編輯出版單位,將劉耀華撰寫的〈時效〉案例摘錄後編輯出版,未盡到必要的審查核實義務,其行為存在著侵權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對顏孟秋的名譽造成了損害。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

壹、 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刊登有《顏達明夫婦訴長沙市規劃局、國土局、房產局侵犯其合法權益案》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壹書;

二、 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向原告顏孟秋賠禮道歉的聲明,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則本院將自行擬定壹份公告刊登在相應的媒體上,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 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原告顏孟秋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人民幣,如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未按照本判決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長中民壹終字第091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

顏孟秋通過法律程序捍衛了自己的權益。用證據、用事實說實話。

[美]羅爾斯名言:法律應當與正義保持壹致。法大於天,法治天下!不管是律師(劉耀華)還是法律學術界最高權威機構——《中國法制出版社》,為了達到自己的盈利目的而不惜損害它人的利益,最終是要付出代價的!

網站負責人:

貴網轉載《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情形下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壹文,其內容不真實!是湖南省長沙市二十壹世紀律師事務所的壹名律師劉耀華為了撈取稿費不惜損害它人利益而胡編瞎說、無中生有不負責任的發表了該文章。且該文已經由壹審法院(2003嶽民壹初字第265號)作出了民事判決書認定劉耀華發表《時效》文章中使用顏孟秋"利用職為之便""偽造他人筆跡""采取欺騙行為"等結論性的話語,已經構成了對顏孟秋的誹謗,侵害了顏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譽權,劉耀華的行為足以造成顏孟秋在其相識或不相識的人群中的社會評價的貶損,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審法院(2003長中民壹終字第1156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

屬於侵權、誹謗、侮辱性的文章為什麽貴網還在轉載?難道是小學智商不懂法?今特來函告知,懇請貴網趕緊刪除<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文章!不要再次傷害壹位無辜的受到人們尊重的老人!否則我們將用法律的手段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將訴諸法院!

用事實說真話!:

面向21世紀法學案例系列教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第95案例(作者:應松年 王成棟 ) 出版社:中國法制 出版時間:2003-10-)的內容不真實!該教材中未按我國的多條法律、法規規定,未列舉任何事實與證據,未舉出四大行政部門具有公信力的文件,特別是更未舉出有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與公權力機關的核實結論為案據就發行該教材!且教材中的詞語嚴重的誹謗、侮辱和傷害了壹名無辜的受到人們尊重的老人!現將真實的情況告之.希望妳們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發表正確的文章!

顏孟秋的兒子、兒媳在1990年12月26日半晚12點30分野蠻踢開房門沖到父母的床前對父母進行惡毒的辱罵和威逼, 專橫跋扈強行趕走父母離開顏氏大樓(用自己的血汗錢建造的大樓).從此兒子兒媳及她娘家的壹班人馬強占居住在顏氏大樓長達六年之久.不得已顏孟秋只能忍痛將大樓轉讓給別人!轉讓是用合法的、正當程序辦理的!產權證的確認也是依法守法,依據事實證件,按程序、按規定,壹步壹步地完成和辦完了大樓的確權發證手續!而且是有主管部門的批復,有主管稅務局和工商局的證明,證明大樓沒有例入顏氏研究所企業的固定資產,(不是書中所說的大樓屬國有企業資產)稅務局證明了大樓系顏孟秋用個人專利費建造的大樓二項產權證的確認已有湖南省高院終審判決書的認可! 書中提到的顏達明夫婦“不知情”。其實顏達明夫婦是知情的,而且行政部門早已書面通知他們舉證。但他們舉證不能。而且他們利用親戚在湖南省信訪辦任職主任的關系,私蓋湖南省信訪辦公章,散發信件至各部門,(其中有長沙市規劃局、國土局、房產局房地產管理局等部門)阻撓發證!書中提到的"長沙市中院2001年1月22日的判決書"是作者憑空捏造編造的! 是子虛烏有的事!(沒有這份判決書!)大樓是顏孟秋的個人財產,不是書中所說的八個合夥人***同所有",是作者欺騙讀者、胡編瞎說、無中生有的奇想!{好笑的是全國有名的某政法大學知名教授居然抄襲已有法院判決認定已構成了對顏孟秋的誹謗、侵害了顏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譽權<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文章改改標題作為自己的傑作編輯成教材!}難怪律師發表文章無需證據、無需真話而言,只憑想象力就可發表大量的文章而撈取稿費!這是我們國家的悲哀!

顏孟秋壹生光明磊落,壹身正氣,敬業樂群、熱心慈善事業、關愛子女、事業有成,在全國享有盛譽。1984年-1989年顏孟秋向家鄉小學、長沙縣沙坪鄉小學、沙坪鄉養老院等捐款數萬元。1991年7月湖南省遭受特大洪水災害,顏孟秋向災區人民捐款10萬元,1992年1月16日顏孟秋向嶽陽–工廠捐獻專利費60萬元。

關於<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真實性

<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作者叫劉耀華,是湖南省長沙市二十壹世紀律師事務所的壹名律師.作為顏達明夫婦倆的代理律師,在該案尚未判決之際,尚無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尚未取得充分的證據,也未獲得國家公權力確認的情形下,僅憑自我判斷就在帶有互聯網傳播的<人民法院報>發表<時效>文章.文中的言論和詞語嚴重的誹謗、侮辱和傷害了壹名無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顏孟秋已於2003年將劉耀華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後認為劉耀華在文章中使用顏孟秋"利用職為之便""偽造他人筆跡""采取欺騙行為"等結論性的話語,已經構成了對顏孟秋的誹謗,侵害了顏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譽權,劉耀華的行為足以造成對顏孟秋社會評價的降低.壹審法院判決劉耀華向顏孟秋賠禮道歉,並在國內有影響的報刊刊登向顏孟賠禮道歉的文章.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劉耀華已遞交了賠禮道歉的文章.現在還有人在網上轉載<時效>文章.我認為是有人借<時效>文章來誹謗顏孟秋的名譽!所以有必要將真實的情況公開,讓大家來正確的評價!

現將公開湖南長沙二十壹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耀華的道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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