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工作。第二章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第四條省、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支持科學技術關鍵領域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聯合攻關、中間試驗和工業試驗,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及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推廣應用。第五條對通過省級審定的農業新品種的成功培育單位,省裏每年撥出專項資金給予補貼,主要用於研究開發的再投入,以及對培育新品種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的獎勵。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農業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推廣機構的實驗用地,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確需調整實驗用地的,必須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和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各類組織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所得稅。第八條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當建立正常的技術開發投入機制和相對穩定的技術支持,使企業成為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主體。
企業年度技術開發費應當占銷售額的適當比例,企業技術開發費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
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自己的研究開發機構或者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進行技術研究開發。第九條企業應當以市場為導向,研究開發新產品,改造工藝流程,吸收和創新引進技術和設備,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企業的技術引進應以專利、軟件和必要的先進關鍵設備為重點。重大項目和專利技術的引進應當經過專利信息檢索咨詢和專家論證。第十條鼓勵企業應用新的科學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新產品。凡省內首次生產的專利產品和新產品,按有關規定給予支持。第十壹條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對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用地,由當地政府給予優惠。第十二條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省裏要逐步增加自然科學基金,重點支持經過評審篩選的基礎研究項目。
在自然科學基金中留出壹定比例,用於支持35歲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研究活動和國際合作。第十三條省應當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或者與企業聯合建立省重點實驗室。
重點實驗室應向全社會開放,充分發揮其作用。第十四條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設計和測試分析等技術服務收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
其他技術服務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新設立的專門從事技術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所得稅。第十五條技術貿易機構和個體勞動者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從事技術中介或技術經紀活動。第三章研究開發機構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依托省重點科研機構、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重點大學的優勢學科,建立省研究開發中心,由省財政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從事產業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中試以及工藝和設備的工程化開發。第十八條獨立的技術開發研究開發機構應當逐步成為科技經濟實體。經批準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後,仍可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研究開發機構的優惠政策。
研發機構可以民營。鼓勵企業、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民營研究開發機構。第四章科學技術工作者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給予重獎,發給特殊津貼,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獎,獎勵為發展科學技術、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