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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

法律主觀性: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應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故意;

2.客觀上,行為人應具有竊取、賄賂、欺騙、脅迫或者教唆、引誘等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者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3、行為的結果,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商業秘密權(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罪的客體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顯然,我國法律中所指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相關的工業生產技術、專利技術以外的技術秘密或產品配方,不具有獨立性或整體性,但必須依附於某項專利或商業秘密)。其範圍不僅包括生產技能、工藝秘密、產品配方等技術信息,還包括經營經驗、經營策略、商業秘密等商業信息。這裏所謂的“不為公眾所知”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所謂的“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且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壹定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所謂“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謂“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謂“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生產方法、經營決策、客戶名單、來源信息、產銷策略、投標等。商業秘密作為壹種知識產權,已被《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所認可。具有以下特點:(1)隱秘性,即不為公眾所知。已經為公眾所熟知的常用技術和常用商業方法不屬於商業秘密的範疇。商業秘密的這種保密性是通過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故意采取保密措施來實現的。因此,判斷權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為確認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關鍵因素之壹。這種商業秘密的保密性也是它們區別於專利的地方。專利的內容必須是公開的,專利的本質是國家允許先進技術的發明人在壹定時期內占有其發明的專有權。但前提是發明者將其發明公之於眾。商業秘密權利人不申請專利保護的原因:壹是商業秘密權利人為了節約專利成本,不申請專利;二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希望無限期地保守自己的商業秘密(專利的保護是有限的);三是因為商業秘密尚未納入專利法保護範圍或達不到專利所要求的“三性”標準;第四,壹些商業秘密仍然是專利的保留部分。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並不是想取得《專利法》認可的專有權,而是有意通過保密來維持實際的專有權,這也是法律允許的。專利法並沒有廢除保密權。(2)財產,即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商業秘密可以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壹旦泄露,會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無論投入多少,如果研究成果不具備這種屬性,就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概念。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業秘密的這種屬性是壹種知識型商品,表現為財產性物質權益。從法律角度來說,可以作為壹種產權有償轉讓。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有權占有、利用、處分該商業秘密並獲取利潤,有權阻止他人在無正當合法理由的情況下獲取和利用該商業秘密。(3)共享性,即商業秘密可能被多人同時掌握。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人同時分別獨立地掌握了同壹商業秘密,但為什麽他們沒有(或沒有)發生過橫向關系,所以他們都認為自己是該商業秘密的唯壹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只對其所擁有的商業秘密有處分權,比如先申請專利,或者將商業秘密轉讓給他,但不能對抗正當競爭。第壹,他不能阻止別人獨立研究和工作,擁有同樣的商業秘密。第二,他不能阻止別人根據他投入市場的產品重新研究產品的工藝流程和設計的商業秘密,也就是所謂的“回歸原設計”。商業秘密的這種可共享性表現在其轉讓上,只是商業秘密使用權的轉讓,所有權不能轉讓。因為即使所有權轉移給了受讓方,構成商業秘密的技術技能、產品配方、技術秘密、經營決策、經營經驗等要素仍然會留在原權利人的記憶中,不會隨著商業秘密的轉移而從腦海中消失。同理,商業秘密的合法所有人不會因為商業秘密被竊取而直接和完全喪失對商業秘密的所有權,而只是間接和部分地喪失對商業秘密的實際獨占、利用、轉讓和受益的權利。簡而言之,商業秘密的可共享性使得它不可能像有形財產壹樣轉移所有權。侵犯商業秘密不僅侵害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客觀上,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該條第1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三種,即: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中,盜竊是指以他們認為不會被商業秘密的所有人、使用人和保管人發現的方法,秘密竊取商業秘密的行為。被偷的東西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印件,還可以是自己秘密復制的,比如偷拍、非法錄音等。利誘是指以高薪、金錢、物質、工作條件、幫助解決戶口、調動工作、就業、學習、出國留學等物質或物質利益甚至玩弄女性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的聯營方、托管方、知情人及其他人向其透露商業秘密,如提供原件或復印件、口頭和書面告知內容等。脅迫,是指以殺人、傷害身體、傷害親屬、毀壞財物、泄露隱私、損害名譽、辭退職務、克扣工資、辭退工作等方式,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威脅、恐嚇。至於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搶劫、盜竊、詐騙等不正當手段。除上述盜竊、引誘、脅迫以外。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泄露,是指通過各種方式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有的采取口頭通知,如當面通知、電話通知等;有的采取書面形式,如提供商業秘密的原件和復印件,以信函方式告知其內容;有的拿它來讀,抄,抄商業機密。只要他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知道、知悉商業秘密,不管怎麽樣,都應該以泄露論處。所謂使用,是指將知悉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必須是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如果不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即使公開或者使用,也不能作為本行為處罰。如果是接取商業秘密資料,或者是因印刷商業秘密、參與決策、討論、咨詢、監督管理等工作而獲得商業秘密,即使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也不能因為這種行為而受到處罰。構成本罪,應屬於第三種行為方式。還需要指出的是,該行為的主體應當是以竊取、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以外的人,否則應當認定為1案。如果是自己以外的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然後告知第三人,如果這裏的第三人在明知是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情況下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可以說是壹種行為。允許他人使用他人,如果他人不知道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就不能認定為這種行為。如果明知,也應作為利用本行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處罰,也可構成本罪。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人以外的人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構成本行為。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是本行為的前提。如果沒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而是根據權利人的保守約定和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秘密,則不能作為本行為處罰。此外,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任何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也應視為侵犯商業秘密。這種行為,如果可以歸納為上述三種行為,自然也應該按照上述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明知他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該商業秘密,在被他人告知後又使用、泄露該商業秘密,則應屬於第二種情況,按第二種行為處理。不能歸咎於上述行為,如持有商業秘密的人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要求保守商業秘密,而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其中,他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守秘密的人違反了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仍然決定使用的,按照商業秘密處理。還需要指出的是,實施該行為還應當基於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商業秘密是因上述三種行為方式而獲得的。否則不能因為這個行為就按照這個罪來處罰。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犯罪。未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或者雖已造成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經營活動受到嚴重損害;造成商品滯銷和嚴重積壓;營利性服務遭受嚴重挫折;巨大的經濟損失;等壹下。至於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者。其中,權利人是指對商業秘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具有完全所有權的人。如果只是因職務、工作或其他原因知悉商業秘密的人,並不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所有權,則只屬於知情人,不能作為所有人處罰。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並且根據本節第22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要構成要件通常是:(1)廠長、經理等行政管理人員,企業的職工或者臨時雇員;(二)原企業退休、調動的人員;(3)受委托並因此知道和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如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顧問等。;(四)對企業有監督、檢查、調查和管理權力的人員,如審計人員、稅務人員、行政主管機關人員、工商管理人員等。;(五)除上述四類人員因泄露商業秘密可能成為主要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員因盜竊、利誘、脅迫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均可能成為犯罪主體;(六)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另外,單位或者個人為了獲取、使用商業秘密,與泄露商業秘密的犯罪分子串通的,應當以* * *作為共犯處理。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各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以考慮的情節。實踐中,本罪的犯罪動機有:(1)泄露商業秘密以換取利益;(二)利用商業秘密從事不正當競爭;(三)為擊敗同行業競爭對手,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四)以銷售為目的,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5)為報復或泄憤而泄露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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