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明專利權由哪個法院審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且侵犯發明專利權產生的糾紛,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
壹、發明專利權由哪個法院審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且侵犯發明專利權產生的糾紛,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二、專利權屬糾紛的內容有哪些?
(壹)專利申請權糾紛
壹項發明完成後,誰有權申請專利,取決於發明的性質。對於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如果發明只有壹個人完成,問題就相對簡單了。如果有多個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 *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之間可能會發生申請權的糾紛,這種糾紛往往發生在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簽名不確定的前提下。壹旦確定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就解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人的確定問題。對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糾紛多為單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事先沒有合同約定申請權,根據專利法第八條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但如果委托方投入大量的研究費用,委托方不會因為事先沒有合同約定而放棄申請權,尤其是與境外單位合作研究時,外方往往會要求申請權。國內各單位的合作研究也是如此。壹方合作時,只是投入物質條件,不參與實際的發明創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申請專利時要求做申請人,這時就產生了糾紛。
還有兩個單位合作研究的情況。申請專利時,壹方不願意承擔申請費,放棄申請。當它看到專利技術有潛在的經濟利益,要求恢復申請人時,糾紛就產生了。
關於申請權最有爭議的問題是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在壹個案例中,壹個發明人為壹項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然後許可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實施。這種專利技術“泄露現象”在科技人員流動或兼職服務中尤為常見。另壹方面,如果單位不願意為自己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提高專利申請費,放棄申請,發明人就申請非職務發明創造,在發明人獲得經濟利益後,容易與原單位發生糾紛。另壹種情況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在申請專利之初,考慮到申請費或與單位的關系,願意以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將來發明人只能從專利實施中獲得壹小部分收益分配時,要求重新確認申請權,從而引發糾紛。
(二)專利權糾紛
這裏指的是專利權被授予後,當事人在確認懷為真正權利人方面的爭議。專利權屬糾紛和申請權糾紛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專利權權屬爭議發生在授權後,專利權的法律地位已經確定,專利權人能夠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履行規定的義務。壹旦發生糾紛,或者專利權人發生變更或增減,都會影響專利的實施。尤其是許可他人時,必須經過所有專利權人的同意,專利權人的不穩定性對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都不利。
專利權屬糾紛的形式有:
壹個是* * *與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屬糾紛;
二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界定的專利權屬糾紛;
三是委托研究的專利權屬糾紛。
發明專利權申請登記後,他人不能侵害專利權人的權益謀取私利。如果對專利權有爭議,當事人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被侵權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