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許權使用費如何繳納個稅?
個人所得稅是在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個人每次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的費用;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可以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適用20%的稅率。
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如葉某發明了壹項自動化專利技術,於2004年8月轉讓給A公司,轉讓價格為654.38+0.5萬元。甲公司8月份支付版稅6000元,9月份支付9000元。9月,葉某將使用權轉讓給D公司,從轉讓費中獲利8000元。葉某轉讓特許權使用費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葉的專利技術進行了兩次轉讓,應將兩次轉讓所得分開計算個人所得稅。
轉讓給A公司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00+9000)×(1-20%)×20% = 2400元;
轉讓給D公司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8000×(1-20%)×20% = 1280元;
葉轉讓該專利技術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1280=3680元。
二。版稅收入是多少?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壹項應稅所得。即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轉讓各種專利、專有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給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單位和個人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為自己的服務謀取利益。只有特許經營者同意轉讓或允許使用,並支付壹定的使用費,才可以使用。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特許權所有人的專有收入,是單位和個人應稅收入的組成部分。
3.版稅可以稅前扣除嗎?
是的,對個人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營業稅,按5%征收的營業稅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