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1986~2004年,美國發起的針對中國大陸的“337調查”***39起,占美國1986年以後“337調查”總數的13%。尤其是近三年,美國對中國的“337調查”增長非常快。
從以上數字可以看出,中國已成為美國“337調查”的主要對象和最大受害國。
在美國對中國的39起“337調查”中,涉案產品涉及的行業比較集中,主要有電子工業、化學工業、輕工業、機械工業、汽車工業、皮革工業。
“337調查”壹方面影響中國企業對美國市場的出口、擴展市場占有率,另壹方面,美國國內企業也把“337條款”作為壹種比較隱蔽的非關稅壁壘手段打擊中國的競爭者。近年來,中國企業頻頻遭遇這只攔路虎,除個別達成和解外,其余幾乎都鎩羽而歸,就算是最後和解也因為沒有籌碼而被迫支付高額的專利許可費。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國內企業和行業對美出口,有的甚至完全失去美國市場。頻繁的“337調查”已給國內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成為制約出口增長的重要因素。
原因分析
“337調查”主要針對的是技術、知識產權領域的競爭。在美國對中國內地的39起案件中,單獨以專利侵權為由啟動“337調查”程序的案件有26起。
中國不少被訴企業缺乏自主知識產權,許多產品依靠進口核心部件,再行出口。整個引進技術進口部件的過程中缺乏創新意識和知識產權意識,壹方面引進技術成了簡單模仿,另壹方面雖然消化吸收卻沒有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起來,更不用說在國外申請專利;再加上在出口過程中,對美國法律環境不甚了解,這就導致頻繁遭遇國外知識產權訴訟。
分析原因,壹方面是由於世界制造業正在向中國轉移,中國出口產品技術含量上升,客觀上在美國市場構成了與美國同行的競爭。同時,也與美國經濟不景氣,美國企業被迫尋求通過市場化的技術壁壘手段抑制中國產品出口有關。
法律和經濟界人士預測,今後10年內,“337調查”將是中國對美國出口的最大威脅,大於反傾銷與壹般法院的侵權訴訟。
對於美國企業來說,反傾銷程序的發起與進行訴訟成本遠遠超過337程序,壹般需要整個行業的支持,不易發起;且在侵權訴訟中,針對的是被告已進入美國的產品。但在“337調查”中勝訴的原告,卻可以有效地阻止競爭者的貨物進入美國。換言之,如果壹個美國企業感到某類中國產品的競爭壓力,它就可以單獨發起“337調查”程序,在省時省錢的情況下將這類中國產品都排除在美國境外。另壹方面,337條款並不要求以實際損害為前提,這比世界通常的知識產權法律都要嚴苛得多。美國國內申請方只要能證明進口產品有侵權事實,而美國國內確實有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成長即可認定被訴方存在不公平貿易的行為,就可限制該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且沒有時間限制,如果是永久排斥令,涉案產品永遠不得進入美國市場,由此導致因壹項技術被訴使得中國大批下遊產品受到牽連。
存在問題
在“337調查”面前,中國企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幾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意識淡漠,很少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保護。長期以來以跟蹤模仿為主使得中國自主知識產權嚴重不足。
其次,受到“337調查”時,應訴不積極。從1986年開始,中國企業遭遇美國337條款調查,大部分企業選擇了不應訴,企業被缺席判決,導致多個行業出口的大門被關閉。
中國的生產或出口企業由於對這種陣勢浩大的國際官司不熟悉,不知如何應對,因此大多采取回避態度。而依據337條款,如果被起訴企業不應訴,則屬自動敗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發出“永久排斥令”,使得中國所有生產該產品的企業都無法進入美國市場。1996年“多功能便攜工具案”就是壹例,就是由於所有中國被告方沒有出庭,ITC缺席判決並做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定。
從訴訟費用來看,反傾銷的律師費用通常為幾萬至幾十萬美元,而“337調查”的律師費則是反傾銷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壹起案件往往要拖好幾年,企業為此將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這成為近年來中國企業應訴的極高門檻。
美國公司由此認為幾乎沒有中國企業會在“337調查”中進行抗辯,它們認為中國企業是“好捏的軟柿子”,這也促使更多的其它美國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對中國企業提起“337調查”,並理直氣壯地申請“普遍排除令”,使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成為337條款的犧牲品。
積極應對
面對“337調查”,中國企業當如何應對呢?
首先,要重視技術創新,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企業應盡快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戰略。從應對危機的策略來看,企業迫切需要提升科技產業專利訴訟談判與侵權判斷能力,強化產業專利攻防力。從長遠發展戰略來看,企業需要累積專利籌碼。
在產品向美國出口前,首先應當提高保護知識產權意識,進行有關知識產權調查,即有關的產品會不會侵犯在那個國家有效的知識產權。
企業可以考慮在美國註冊商標、專利與著作權,運用美國法律防止其它業者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保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壹旦涉案,要積極及時應訴,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面對“337調查”,國內企業通常有“五怕”:怕官司、怕花錢、怕麻煩、怕責任、怕吃虧。因此,采取回避的企業最終導致產品無法出口。實踐證明,應訴者終獲益,退讓者必受損。
如果被訴企業不應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缺席裁決認定起訴書中的事實成立,把被訴企業的涉案產品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調查申請人要求裁決發布無限驅逐令,那麽,所有涉案產品對美出口將會被禁止,進而影響整個行業。實際上,在2003年美國勁量與Eveready指控中國24家企業侵犯其無汞堿性電池專利壹案中,未被列明為被訴企業的其他電池企業就承擔了部分訴訟費用。
第三,要重視發揮行業組織和政府的作用。面對國外日益頻繁的“337調查”,僅依靠壹家或幾家企業單打獨鬥難以承受,需要全行業、產業甚至政府***同應對。
在應訴美國堿錳電池調查案過程中,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探索了壹條“企業為主、協會牽頭、商會配合、政府支持、選好律師”的應訴工作模式,充分發揮了企業為主體,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
企業還可以尋求政府、行業協會的支持,通過他們參與國際協調、建立行業預警機制、建立應訴費用分攤機制等。更重要的是,在中國建立起類似美國“337調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