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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可以和總公司不壹樣嗎?

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提交總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設立分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分公司辦公場所使用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戶主身份證明)的付費復印件;還有工商部門的相關設立表格(包括名稱核準申請書和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

經營範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法人生產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和服務項目,反映了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法律邊界,體現了企業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這從法律上界定了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範圍。經營範圍壹經核準登記,企業在此範圍內擁有權利能力,同時承擔不超範圍經營的義務。壹旦超出,不僅受法律保護,還會受到懲罰。核準的企業經營範圍是區分企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根據《公司法》,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有以下要求: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能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

2.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依法登記,即公司的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公司經營範圍內的項目,在登記前必須依法經批準。

所以不管是分公司還是總公司,都要以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界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分公司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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