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資格
(1)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二)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轉讓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三)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標準化操作
(1)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等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二)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三)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仍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最近36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沒有明確結論認為案件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五)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壹:最近36個月內未經授權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在36個月以前,但仍處於連續狀態的;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務、土地、環保、海關等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最近36個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但提交的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或者不當幹預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名、印章;本次提交的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發行人章程已明確規定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查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違規擔保的情況;
(七)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資金不得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清償債務、提前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3)財務和會計
(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正常;
(2)發行人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驗證報告;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方面要謹慎;對於相同或者類似的經濟業務,應當選擇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五)發行人應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根據重要性原則適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行為;
(六)發行人應符合以下條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計算;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采礦權等。)占最近壹期末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業績不嚴重依賴稅收優惠;
(八)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債務風險,不存在影響其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遺漏或者編造交易、事件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篡改、偽造或者篡改作為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有關憑證。發行人不存在下列影響其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的業務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其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所處行業狀況或行業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或將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最近1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嚴重依賴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關聯方或客戶;發行人最近1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源於合並財務報表範圍外的投資收益;發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4)股本結構
股份公司的股本結構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發起人人數及其住所、國有股及其管理層、外資股及其比例等。
(二)凈資產及其折算率。
(三)主要發起人的控股情況(絕對或相對控股);
(四)股份公司擬籌集的資金數額;
(五)發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資產的盈利能力和利潤被充分攤薄;
(6)股份公司在二級市場的未來發展及其增資配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