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公務員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辭職的公務員或者曾任領導成員的退休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那麽,A項中,張五年前的犯罪行為不符合上文提到的發條第二種情形,即沒有因貪汙、受賄、挪用財產、侵占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
B項中,李的企業破產與他沒有直接關系,因為企業壹直負債累累。
D項,66歲,退休六年的公務員,不符合上述公務員法的規定。
在C項中,陳某不應擔任董事,他設立了壹家獨資工廠。那麽,企業應為個人獨資企業,其負責人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投資者有大量未償還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