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人工智能技術、網絡信息、儀器儀表、計算機技術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除衛星地面接收裝置以外的通信設備及相關產品、辦公設備、電子產品、通信產品、木材及木制品銷售、房地產營銷策劃、房地產經紀、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展覽展示服務、物業管理、商務咨詢、體育賽事策劃、除經紀以外的企業管理咨詢項目、文化藝術交流與策劃、票務代理、營銷策劃、公關活動策劃、體育用品、文化辦公用品。
2.人工智能技術、信息技術、雲計算技術領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開發、雲軟件服務、雲平臺服務、雲基礎設施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企業管理咨詢、營銷策劃、財務咨詢、商務信息咨詢、計算機軟件及配件的開發與銷售;
3.從事智能技術、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電子技術等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設計、制作、代理各類廣告,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廣告,商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財務咨詢。不準從事簿記、會議服務、企業營銷策劃、辦公設備、包裝材料、電子產品、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
4.模擬軟件和物流軟件的開發、設計和生產,以及相關系統集成的設計、調試和維護;銷售自產產品,並提供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人工智能技術、多媒體技術、慣性傳感器等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R&D及計算機軟硬件銷售;
5.從事智能技術、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等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銷售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通信設備及相關產品、電子產品,經營咨詢、企業管理及企業管理咨詢、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
6.從事智能技術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投資管理和投資咨詢。除金融、證券、實業投資、商務咨詢、財務咨詢外,禁止從事簿記、企業管理、會議服務、企業營銷策劃,銷售辦公用品、包裝材料、電子設備、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培育先進計算、新型智能終端、高端軟件等特色產業,布局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產業,發展集成電路、基礎電子元器件等基礎產業,促進數字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運用雲計算、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技術,推進農業、工業和服務業數字化轉型,促進大數據與工業融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