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01571次會議通過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第壹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00萬元 30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和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
《刑法》